公务员复检和进一步检查
一、监察委是干什么的?
很多人可能对警察把人带走比较熟悉,看了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和《人民检察官》又了解了检察官是反腐的主力。警察和检察官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犯罪,反腐倡廉大家都不陌生,但2018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称“监察法”),可能了解的人就不多了。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划重点:被监察委带走,就有可能要被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了(包括但不限于: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二、哪些人可能会被监察委带走调查?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用一句土话来概括,那就是所有吃“公粮”的人,和所有跟这些人行使“公权力”而涉嫌违法或犯罪“相关的人”。这个概括也许不太准确,但也足够宽泛到了每一个休戚相关的人。
三、被带走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正如被警察带走调查一样,被监察委带走也是为了调查相关问题或事实。因此被带走后一般面临的可能是被询问、讯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家属可能遇到的是办案机关通知其退钱或协助搜查,配合调查,为被调查人准备更换的衣物,就知晓的相关情况做证做笔录等。这时候,家属亲友等若不是监察委确定的相关人员,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防止被牵连入案。
四、什么情况下会被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以上规定类似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应当逮捕”的条件,因此“留置”也成为了被监察委带走的人最惧怕的结果,被留置了,也是失去自由甚至失去一切的开始。
五、留置期间家属可以见人吗?
不可以,监察法未规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可以会见家属或律师,也未规定被调查人与家属之间可以通信,因此,留置期间家属是见不到人的。
六、家人被留置了,我该怎么帮他?
家属可以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争取获得被调查人不属于违法、违纪、无罪或虽然可能违法、违纪、涉嫌犯罪但可能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也可以依据监察委的要求提供积极配合的工作,切勿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切勿去串供或筑什么攻守同盟,实践证明,无论是被带走的人还是其亲友家属,有时候等待就是最好的帮助,越是病急乱投医越容易弄巧成拙。笔者曾听过一个案例,一个公务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经营了一家企业,在被纪委调查时,家人及属下为了包庇其违规经营企业的事实,一致异口同声证明其与企业毫无关联,最终导致该公务员因从企业获取的经营利润数额巨大而涉嫌受贿罪被公诉的后果,把一个违纪的个案变成了受贿的窝案。
七、留置和拘留一样吗?
不完全相同。被留置的人和被拘留的人虽然都是为了有利于调查案件事实、防止逃跑自杀、串供、隐匿、毁灭证据等有碍调查/侦查的行为,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依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并未规定能够委托辩护人或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另外,还有如下几个不同:
1、期限不同,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地点不同,留置是留置在特定场所;拘留一般是看守所,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不同,留置程序中未规定可变更措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符合条件的,侦查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八、留置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吗?
不能,但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九、留置的期限能折算刑期吗?
可以,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十、被监察委调查后会有哪些后果?
最好的后果就是:撤销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除此之外,按照情节轻重,一般对被调查人是“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问责”,“涉嫌犯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如果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算最差的后果的话,那从被移送的那一刻起,嫌疑人却多了一件可以算作高兴的事:终于可以会见律师了!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嫌疑人可以传达安危心态等个人信息给家人,也可以把自己的担忧牵挂等合法信息通过律师获得解决,若在被调查期间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等。
十一、家人被监察委带走了,我可以委托律师吗?
可以。虽然监察法中并未规定律师介入的具体时间或阶段,也即是在家人被带走和被留置后,律师无法像一般刑事案件中一样会见被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但笔者认为,其近亲属仍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自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监察法》便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上了,被调查人成为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不得不说我国的监察制度在开创阶段保护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权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律师在留置阶段能否介入会见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们相信《监察法》会随着法治的发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作为一名律师,虽然我们已经在夜以继日的学习各类新的司法解释了,但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是仍然在期待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
十二、被调查期间,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争取个好结果呢?
被监察委带走调查了,那是有可能摊上事儿了,但凡这时候“事主”都会想该如何“争取最好的结果”。可是如果方向错误了,这种想法很可能产生新的错误,律师告诉您,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除了以上几点可以争取从宽处理的之外,笔者认为“事主”只能静静等待被调查的结果了。
十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法或侵犯合法权益的我该怎么办?
可以申诉。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有,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九大条款中任一行为的,对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十四、被监察委错办了,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可以!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监察机关为了调查案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这些措施基本上都与被调查者甚至他的家庭、亲友等的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紧密相关,因此,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违法行使相关职权,便可能产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后果。
十五、我不是公职人员,监察委找我我可以不去吗?
不可以啊,不是公职人员也可能是相关人员,也是要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才是正确的,即便是与你不相干,你也应该配合说明情况才能确定“事不关己”。否则,监察法规定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会受到依法处理的:(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虽说本文阐述的是“被监察委带走后”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但笔者仍然希望各位读者信奉“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能委托预防“出事儿”的顾问律师,便不会走到必须委托“摊上事儿”后的辩护律师了。在此,笔者也向“两袖清风坦荡荡”,“不为富贵涉贪路”的公职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并祝福好人一生平安。(朱小磊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作者:苗超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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