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需要现场拍照吗
诸多网友留言提问,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到底需要什么证据?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确认嫖娼事实?仅凭聊天记录又能否认定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如果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一应俱全,又是否能够直接认定?
今天陈律师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社会治安行政案件证据体系
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诸如:民警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时供述和辩解;,与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以及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等。
具体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形成证据闭环,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第二部分: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事实,并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首先,单纯的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该转账系嫖资,也就不能单独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破获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或卖淫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在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就需要违法嫌疑人传唤至警局,再进行讯问。
最终,是否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拿到足够的证据,证实男女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约定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并完成了本次交易。唯有如此,才能坐实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然,不同案件不同标准,但该类行政案件中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系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基本都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若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本人供述或介绍人供述。此外,不可避免的,公安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势必会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在遭受传唤后便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自愿受罚了。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充分的依据、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同一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
例: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
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有限信息得以推断嫖娼的全过程:根据支付记录确定嫖娼大致时间和价格,根据卖淫女的供述确定嫖娼地点和服务项目。随后,调取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通知前来配合调查。
如此,根据对卖淫女供述信息的利用,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指认,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可能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通过转账记录对嫖娼事实的调查以及最终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可以想象一下,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是否还觉得能撑得住?
如果可以,那么一切就还有机会。
其实,如前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可以自圆其说,就无须害怕,再举例: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Police也许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且一并告知你时间、地点、价格,让你误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自认,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就给她1000元,以示歉意,让她自己买。这不犯罪吧?
如上所述,正常的社交活动就不是犯罪了。
所以,只要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大大方方配合调查即可,即使面对循循善诱,也要守口如瓶,供述一致,如实阐述。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但若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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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仅凭聊天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事实?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介绍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因此,不管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处罚,都需要讲求证据。
首先,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就嫖娼事宜进行过协商,但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你最终实施了嫖娼行为。有鉴于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会传唤于你,取决于扫黄等专项行动的力度,还取决于办案需要。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传唤了,那么可能是企图希望通过讯问嫌疑人,达到让嫌疑人自认其行的目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不承认还能认定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嫖娼、卖淫行政案件证据规格在上文,阅读者可以往前翻。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如果违法嫌疑人确实没有嫖娼,这个问题就是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
仅有聊天记录,在公安机关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讯问违法嫌疑人等手段,最终让违法嫌疑人自认有嫖娼之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那就无需多言,不需要其他证据了,仅凭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自认其行的供述,足以直接处罚了。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没有被抓现行,被传唤过程中,可能仅仅只存在聊天记录记录,但经不起公安讯问,就自认其行,从而遭受处罚。
在仅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违法嫌疑人能够对聊天记录给出合理解释,则完全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从实践的层面也是如此,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其最根本原因是因为违法嫌疑人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下就自认其行,供认不讳了。
根据陈律师的经验,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经验和行使公权力的优势地位,在讯问过程中可能会对违法嫌疑人采用一定程度的吓唬、诱导,从而导致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就是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嫖娼的行为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和法律的畏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卖淫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知道了聊天记录的内容,即使卖淫女不承认与你发生了关系,公安机关对你传唤也会表现出一切已经尽在掌控中的架势,然后利用办案权限,在讯问中迫使违法行为人自认自行。还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主动承认):
但如果仅有聊天记录,即使面临威逼利诱、诱供,但只要违法嫌疑人始终否认存在嫖娼之事实,且能够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就绝对不可能处罚。
何为合理解释?就是解释后续情况,为什么聊天记录约定了时间、地点和价格,但是双方没有继续了,对原因详细说明,给出合理解释。
举例,A与B通过微信明确约定了时间、地点、服务项目和价格,但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那么公安就会有合理怀疑A与B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进行了有偿交易。那么就会通过讯问,来达到处罚的目的。但是如果你能给出合理解释,就没有后续的嫖娼行为,就不能进行处罚。例如,我们虽然约定了时间和地点,但是见面后我觉得不合适,我内心也过意不去,就没有再继续了。
就这样,就行了,这不是嫖娼,最终也没有达成真正的嫖娼意向,也不属于招嫖。因此对于聊天记录,无法否认的坚决不能否认,这是态度问题;但是对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只要给出合理解释,就行了。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所以,是否会传唤,一般都不会,但这个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会传唤,而在于传唤了如果确实没有实施,如果应对,如果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
第四部分: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传唤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
卖淫、嫖娼案件是行政案件,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清朗运动、国庆、过年前后期间。在清朗运动和国庆、过年前后时间段内,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指示,会开展扫黄活动,针对具有卖淫嫌疑的会所,公寓等场所进行专项卖淫、扫黄行动。
第二,经举报存在嫖娼、卖淫线索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接受举报,初步证明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布局侦查,力争破案,抓获涉嫌嫖娼、卖淫之违法行为人。
第三,在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刑事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更可能会逐一传唤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具有转账记录。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对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件中有几个证据必不可少,卖淫女证词和嫖娼者证词。
其中,卖淫女和嫖娼者证词证明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之事实。除此之外,在众多存在正规服务和非正规服务的会所中,公安机关为了调查非法经营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的数额,还需要传唤可能为嫖娼款项的支付者,通过讯问予以证实该款项是色情服务项目的款项,还是正规服务项目的款项。
第五部分:公安机关传唤到底是为了行政处罚还是仅仅是作证?
第一,代表公权力的公安机关,但凡如果真的想拘留你,不会为了“诱惑”你过来,就满口谎话说“不拘留”。原因很简单,一方面公安是代表公权力执行公务,如果真的要拘留,在证据材料充分的情况下,你不认罚或者不按时到公安局接受讯问,都有足够的理由及执法方法。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前期明确说“不拘留、不处罚”,后期有“悄无声息”的进行行政处罚,必然伴随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毕竟,针对行为人推翻事实认定的理由很简单,办案民警以不处罚,仅仅是配合办案为由对我进行了误导。
第二,如果你记忆力尚可的话,最能反应公安机关是否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的是你去了公安机关后公然机关让你签署的相关文件名称。例如,无论是证人,还是违法嫌疑人到案后都需要签署告知书,但是两者的名称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公安机关给你签署的是《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那么一目了然,你的身份就是作为证人参与刑事案件的。如果公安机关给你签署的是《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那么非常明确,你今天的身份是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今天对你的调查,是为了他日对你的行政处罚。
第三,从公安机关履行的取证过程来判断,也可以认定公安机关的取证目的。如果公安机关仅仅是要求你作为证人证言,那么就是做个讯问笔录、了解卖淫嫖娼的实质性内容、价格、地点、时间和次数等翔实情况即可,不会对你进行指纹采集、抽血、体检、拍照固定等工作,也不会将你带入执法区问话,不会让你签署处罚告知笔录等等。
总之,切勿pc,以免不仅塌了人设,毁了口碑,星途也会黯淡下去,再难有昔日的荣耀和风光。
嫖娼,终究是一种违法行为,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一定要记住,千万不能嫖娼,千万不能嫖娼。如果被抓,身处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国企单位的你,可能随时都面临着下岗,代价巨大,切勿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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